来源:济宁问政平台
近日,汶上一些业主在购房时发现,去年交房没有注意,今年看到一张交房时的开口费和电视建设费收据,收取这样的费用是不是合理!!!
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:我县《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汶政发〔2018〕9号),2018年3月30日开始施行(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),对之后新建工程新办理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办法执行。办法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,不再向购房者收取暖气相关配套费用。
2019年9月3日,济宁市人民政府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了调整,出台了《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济政发〔2019〕12号),我县参照出台了《汶上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(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气、供热相关配套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,不再向购房者收取燃气、供热相关配套费用)。